本報訊 (記者 黃燕) 因急需用錢,便私自砍伐自家林木出售,不料因未依法辦理林木採伐證而觸犯了刑法。近日,經崇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三郎鎮三台村的村民牟某被崇州市法院以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庭審當日,崇州市檢察院檢察官到三台村,出席巡迴法庭支持公訴,並通過以案說法對基層群眾開展法治宣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3歲的村民牟某家住崇州山區。2013年上半年,父親病亡後,牟某從父親處繼承了自家屋前的一片林木。當年10月底,牟某因急需用錢,就陸續找來周圍村民幫忙,砍伐了其中64棵成材的柳杉、青岡等樹木,賣給他人換錢。今年2月,崇州市林業局接到舉報後,發現牟某無證砍伐林木達15餘立方米,即以涉嫌濫伐林木罪對牟某立案偵查。
  在巡迴法庭上,檢察官依法指控被告人牟某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私自砍伐自家承包山林中15餘立方米樹木,觸犯《刑法》構成濫伐林木罪。法庭當庭判決被告人牟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 庭審後,檢察官結合該案開展以案說法,向被告人及數十名旁聽村民闡釋了林木資源對我國的環境治理、生態保護的重要作用,“為保護林業資源,我國實行嚴格的持證採伐制度,必須申請了林木採伐許可證後才能定點定量採伐,否則屬於違法行為乃至構成犯罪。”檢察官通過及時生動的法治宣傳,引導村民知法、懂法、守法。
(編輯:SN098)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c20fckiz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